交警都判定我没有责任了,为什么还要我赔偿?

客户经理-小张

换成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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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将车停在路旁车位,张某意外撞上了刘某的车受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判定刘某无责,但后来法院又判定刘某也要分担部分赔偿责任,这是为何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明确,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分为事故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


事故赔偿责任是什么?


事故赔偿责任,就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根据案件真实情判定的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这5种情况,其分别对应的赔偿比例是100%、70%、50%、30%、0%。


民事赔偿责任又是什么?


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这部分责任主要是法院调解后做出的判决,通常在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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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会出现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自己是无责,但最后去院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解后,还是作出了共同分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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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也需要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虽然从交通事故责任方面来说,当事人认定为无责任,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无责的当事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1: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为无责,但因为其违反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应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相关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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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好意同乘”中,如车主开车免费载朋友,结果半路出了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朋友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中虽然车主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朋友有不系安全带等行为,对加重损害的后果存在过错,在民事赔偿中也应当减轻车主的责任。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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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姚某驾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车轮轧到了路面上的一个矿泉水瓶,矿泉水瓶弹起砸到了倪某的车前保险杠,之后又反弹砸到了黄某的车前挡风玻璃,造成黄某的挡风玻璃碎裂、机盖受损。


这起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姚某、倪某和黄某均无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处姚某、倪某、黄某及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赔偿黄某的损失。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机动车躲避不及将行人撞伤,即便机动车一方是无责的,但仍然需要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碰瓷党"故意往车上撞的,那机动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


总的来说,车行路上总是不可避免的需要面临一些责任风险,但责任是跟过错成正比的,只要遵纪守法,谨慎驾驶,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掉潜在的责任风险啦。


与此同时,也要注意,不要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无责,就私自驶离现场,不然很有可能构成肇事逃逸,无责也变全责了。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获取正确的应对建议更为妥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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