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折旧费”是什么意思?事故后能让对方赔偿吗?

客户经理-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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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车险和司法途径两方面来说,通常折旧费用,比较难得到支持。



01

车险明确不赔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当中,均有明确的条款,折旧费用不予赔偿。


▷ 交强险第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 商业险的第二十六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02

司法途径: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目前全国法院对于是否支持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观点也有所不同。


如山东高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认为:


○ 不宜支持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河南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机动车贬值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通过上述法院们不同观点可以看出,对于是否支持赔偿折旧费的主张,尚存争议。


因此,针对如上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折旧费问题做了专门答复。


目前暂未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支持贬值损失,原因主要有4点: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对于折旧费用存谨慎态度。


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会针对情况予以适当赔偿,严格把关。


看明白了吗?最高法的态度是:原则上不赔!


那要是感觉特别憋屈,该怎么办呢?



03

建议


如果您的车比较新,在事故中又没有过错,那么你还是可以试试索赔的,万一就赔了呢?怎么试?只有一条路,去法院打官司起诉。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何种情况就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有可能获得索赔。总结如下:


1、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事故中的无责方或者次要责任方。


这点很好理解,如果是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自然得不到支持。


2、受损车辆为准新车。


一般来说,准新车碰撞,当事者都比较心疼,因此,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准新车且在事故中无过错的,可以考虑申请索赔,倒不是说一定成功,但法院会酌情考虑是否支持,属于成功率较高的一种情况。


3、事故损失非常严重,且影响正常使用的关键部位受损严重。


这类车如果放在二手车市场,就是典型的事故车,事故车的保值率可想而知,先不说价格,想卖出去都比较费劲,因此,考虑到这个情况,这类车型也有一定几率获得索赔。


4、明确有出售意愿的。


如果有意向出售的车,在发生事故且处于无责方的时候,这时候的车辆贬值损失就会很快变得比较的清晰直观,这与打算一直使用的车辆不同,因此,只要是有明确售出意向或者善意售出的,也有可能获得索赔。


不管赔不赔,赔多少,事故发生后,双方都会很闹心,咱们都还是好好开车吧,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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